台北市議員王欣儀研究室新聞稿 112.03.17
根據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規定,垃圾車於執行任務時,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汽車停車及臨停規定之限制;市議員王欣儀接獲環保局清潔隊駕駛陳情,屬於「垃圾車」一種的資源回收車卻仍常遭舉發違停開單,且環保局會要隊員自行申訴,有的隊員不會申訴或會被局裡列為督導對象,就乾脆自行繳掉罰款,對這些辛苦的基層而言是一大負擔,也非常不公平!她要求,環保局應比照自來水處工程車,加強車輛辨識度,並與市警局協調,評估將所有屬於「垃圾車」的清運路線、時間及車號列冊報警方註記,以避免清潔隊員因公執勤遭開罰!
王欣儀表示,按照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」的定義,垃圾車包含密封式垃圾車、子母式垃圾車、框式垃圾車(如:資源回收車、廚餘車)!而近1年,本市垃圾車在執行垃圾收運勤務時,因違停、併排停車而遭警方開單的案件數共計37件,其中有6件並未申請撤銷裁罰,而是由駕駛自己繳掉罰款!
依市警局解釋,有時因為檢舉人拍攝角度問題,公家和民間車輛很難分辨,而有些則是車子熄火,駕駛又不在車上,所以都會直接開單!
但王欣儀質疑,警方在開單的時候就知道車輛是「環保局」的,依檢舉照片也看得出來是在執行垃圾收運工作,為何還要出單?甚至還有因「科技執法」遭連續開單,可憐的基層收到多張罰單後還得一張一張去申訴撤銷,一來一回的公文往返,根本是浪費社會資源!
王欣儀要求,環保局可參考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車,在車頭、車尾處放上機關標誌及在擋風玻璃前方放上「執行公務中」的牌子,以方便辨識;蔣市府也應體恤基層辛勞,倘若清潔隊同仁因執勤途中誤遭舉發違停,應提供方便的反應、申訴的管道,而不是讓無辜的基層挨罰!
王欣儀主張,非公務執勤期間,若因駕駛個人違規行為而遭舉發開單,警察單位應要勿枉勿縱;除此之外,環保局應要與市警局協調,評估將所有屬於「垃圾車」的清運路線、時間及車號列冊報警方註記,倘若接獲民眾舉發,查明檢舉地點、車號及相關照片、影片,明確確定是為執勤公務,應考慮排除違規適用!